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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告】关于在白银区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专项行动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张文珍
    2023-02-10 17:44:58   转载


    白银公安交警 2023-02-10 17:35 发表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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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和规范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经报请白银区人民政府同意,白银公安分局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即日起部署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具体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2月10日至2月25日为宣传告知阶段。自2023年2月25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整治重点

    (一)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电动自行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

    (二)包含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

    (三)包含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未获得3C认证(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

    (四)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两、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车的,由工信部门严把准入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两、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严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两、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两、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六)严查电动车不按规定注册登记;严查电动两、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车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闯红灯、随意穿插、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乱停乱放;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严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严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严禁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严禁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七)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未纳入目录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和《白银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规定,对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禁止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现过渡期已于2020年7月1日终止,禁止悬挂“甘D临时号牌”等失效号牌的电动两轮车、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三、整治范围

    白银区全区范围内(城区所有路段、国省干道、乡镇街道、县乡道等)

     四、整治措施

    (一)对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两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请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联)、车辆购置税(150CC以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照片、车主身份证(非本地居民需提供居住证),到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迅速交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依法报废;对无任何法定手续的车辆,请自行封存或作报废处理。

    (二)宣传告知阶段结束后,自2月25日起,相关部门将对超标电动车未办理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悬挂假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置;对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的电动车、摩托车依规予以处理。对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的,所驾驶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白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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